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砀山县人民法院
砀山县
民事案件
一审
赵某,杨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576号原告:赵某,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杨某,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置方式,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 尚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