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杜宣平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宣平,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64-1号原告:杜宣平,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齐明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0元,并已提供许龙孝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许龙孝所有的繁三私字房产;二、冻结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芜湖市浦发银行营业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超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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