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3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友海与应慧兰、姜永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友海,应惠兰,姜永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30420号原告赵友海,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应惠兰,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鸿、刘涛,系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永俊,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友海、应惠兰诉被告姜永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姜永俊下落不明,原告恐本次起诉目的之不达,故原告赵友海、应惠兰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永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友海、应惠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友海、应惠兰撤回对被告姜永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13元(减半收取3056.5元),由原告赵卿承担。审判员 解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青青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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