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原告杨清海与孙晓东、第三人大安市舍力镇人民政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安市人民法院
大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杨清海,孙晓东,大安市舍力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杨清海,1976年10月1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孙晓东,1976年2月18日,汉族,无业,现住大安市。第三人,大安市舍力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新来,职务,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海;诉被告孙晓东、第三人大安市舍力镇人民政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等另一案件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洪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