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新乐卫计局与路利肖、路月龙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新乐市人民法院
新乐市
执行案件
新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路利肖,路月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瑞平,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路利肖,女,汉族,新乐市人。被申请执行人路月龙,男,汉族,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新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新计育征字(2014)14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新计育征字(2014)14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计育征字(2014)14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审 判 长 张增奇代审 判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