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文军与冯文孝、郑立金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军,冯文孝,郑立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王文军,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刘斌强,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冯文孝,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郑立金,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军与被告冯文孝、郑立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军于2015年8月28日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文军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王文军负担。审 判 长  李春梅人民陪审员  高亚莉人民陪审员  李玉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兴华第1页共2页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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