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玉成与王世才、杨小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成,王世才,杨小运,王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王玉成,男,汉族,1949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王世才,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被告:杨小运,女,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成诉被告王世才、杨小运、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玉成负担。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赫华帅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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