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惠州市天天润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禾店与廖倩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天天润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禾店,廖倩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天天润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禾店。法定代表人:张冠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凯,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倩婷。委托代理人:王辉,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华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惠州市天天润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禾店(以下简称“广州市嘉禾店”)因与被上诉人廖倩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嘉禾店支付廖倩婷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462.63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嘉禾店支付廖倩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62.28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嘉禾店返还廖倩婷押金200元;四、驳回广州市嘉禾店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嘉禾店负担。判后,广州市嘉禾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本案劳动诉讼过程中,我方一直强调廖倩婷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规定,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需要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因此我方并未拒绝向廖倩婷支付该加班费用,并计算了加班费的数额,但并不代表我方同意单独再次支付加班费。因为我方认为廖倩婷的工资中已包含了该笔加班费,虽然工资表中的加班费、全勤奖等项目并非能够完全对应,但关键是,廖倩婷在签收工资单时完全同意工资及加班费的支付方式,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原审法院以我方在仲裁庭审的笔录认定我方同意支付加班费,同样,廖倩婷签收工资单也应该认为其同意上述加班费的支付方式。我方一直认为,导致廖倩婷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廖倩婷主观、且有意为之,我方提供了张贴的通告,一方已签署的合同版本作为证据,以我方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看,上述证据已是我方能够做到的极限,若员工刻意为之,总不能将其直接解雇吧!且廖倩婷在其他用人单位已有以此取得双倍工资的先例。因此,我方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廖倩婷一方,我方对此无责任。据此,广州市嘉禾店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的内容。二、本案受理费由廖倩婷承担。廖倩婷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院审理期间,广州市嘉禾店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广州市嘉禾店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惠州市天天润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禾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年 亚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燕银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