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783号原告:陈琰、。委托代理人:洪玉强,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新疆松本电工照明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行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琰与被告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琰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琰撤回对被告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减半收取1150元,退还原告1150元。本院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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