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刘正梅与崔英华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
执行案件
刘正梅,崔英华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刘正梅,女,194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兴盛小区1号楼。被执行人崔英华,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正阳3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梅与被执行人崔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正梅于2015年8月2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崔英华给付借款1326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正梅与崔英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崔英华每月偿还刘正梅2000.00元,每年偿还24000.00元,至偿还完132620.00元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广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