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徐某甲。被告:王某。原告徐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武光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11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徐某乙。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9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至今未和好,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存在,原告所说吵架是捏造的,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都不真实。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11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徐某乙。原告曾于2014年9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至今未和好,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一份、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至今未改善,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子徐某乙自愿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本院确认徐某乙由原告徐某甲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被告之子徐某乙由原告徐某甲抚养,被告王某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武光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珠珠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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