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XX芳与杨志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芳,杨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184号原告:XX芳,女,199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士宏,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志,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祥,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芳与被告杨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经和解,XX芳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芳负担。审 判 长  张陈良人民陪审员  罗 瑛人民陪审员  徐尊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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