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廖玉荣与何晓、卢梅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玉荣,何晓,卢梅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829号申请执行人廖玉荣。被执行人何晓。被执行人卢梅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武义法院(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00160号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梅秧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畅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