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872号原告:谢某,男,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伟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文杰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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