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黄伟与江阴市雅莱克时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黄伟,江阴市雅莱克时装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黄伟,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生,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钱淑英,江阴市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雅莱克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文林锡文路34号。法定代表人吴秋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诉被告江阴市雅莱克时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伟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黄伟负担(黄伟已预交)。审 判 长 张峥莉人民陪审员 瞿建华人民陪审员 柳惠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邬晨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