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一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张士明与赵立君、郭剑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明,赵立君,郭剑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一初字第1438号原告张士明,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飞,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立君,男,53岁,汉族,住锡林浩特市。被告郭剑昆(系被告赵立君妻子),女,53岁,汉族,住锡林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明诉被告赵立君、郭剑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明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士明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张士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道日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支文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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