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粮农。被告马某某,女,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粮农。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马某某在2015年8月24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13年3月起在平安县工商局家属院居住已连续两年以上,互助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即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被告马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培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书记员  乔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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