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恢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卢向前与张晓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恢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卢向前,农民。被执行人张晓会,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向前与被执行人张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卢向前与被执行人张晓会自行和解,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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