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嵇秀云与射阳县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志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
民事案件
二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2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双庆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袁建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嵇秀云,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祥,个体户。上诉人射阳县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嵇秀云、被上诉人周志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开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射阳县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相关矛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射阳县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射阳县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取1522元,由上诉人射阳县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益钧代理审判员 王 珩代理审判员 周 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