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6
原告巢湖市翔宇烟花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巢湖市人民法院
巢湖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巢湖市翔宇烟花有限公司,沈永福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621-2号原告:巢湖市翔宇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散兵镇罗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8106562-3。法定代表人:李仁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绪康,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永福,男。上列原、被告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业已依法立案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原告的申请,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沈永福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