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秀华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871号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裕泰路天山水谢花都1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腾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吕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与理由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俊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