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丁宝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丁宝林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249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杜民,总经理。被告:丁宝林,男,生于1986年8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被告丁宝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明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记录孙娣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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