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铁山、陈守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铁山,陈守奎,郭保生,陈守月,陈守亮,陈成章,陈守强,贾兰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字第566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宪奎,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被告陈铁山。被告陈守奎。被告郭保生。被告陈守月。被告陈守亮。被告陈成章。被告陈守强。被告贾兰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铁山、陈守奎、郭保生、陈守月、陈守亮、陈成章、陈守强、贾兰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卜祥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鑫鑫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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