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971号原告: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陈灿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薇,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来权,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辉,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