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池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彬县人民法院
彬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池某某,白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1144号原告池某某,女。被告白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某某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某某撤回起诉。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金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叱干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