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贝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2896号罪犯刘贝。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2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05年6月5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熟刑初字第04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刘贝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刘贝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刘贝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2013年6月、2014年5月、2015年2月三次获监狱表扬,2015年6月两次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判处罚金四千元,退出赃款赃物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刘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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