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杨徐兵与陆正权、曹双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徐兵,陆正权,曹双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001号申请执行人杨徐兵。被执行人陆正权。被执行人曹双美,女,1971年6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1********,汉族,住本市吕四港镇环城北路***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徐兵与被执行人陆正权、曹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3)启吕民初字第0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陆正权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7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曹双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228元由被执行人陆正权负担。因两被执行人未按上述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信息。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启吕民初字第0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德利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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