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王英隽与乌力吉宝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
王英隽,乌力吉宝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992号申请执行人:王英隽,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乌力吉宝音,男,蒙古族,教师。本院对王英隽诉乌力吉宝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乌力吉宝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号内存款,但不得办理支取、转账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