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原告濮阳市中原博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合军、杨晓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濮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085号原告濮阳市中原博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马合军,男,汉族。被告杨晓虎,男。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合军、杨晓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中原博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耀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