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薛建与吕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吕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783号原告薛建,男,1964年5月1日生,汉族,住址满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朝华(系原告之妻),女,现住满城区。被告吕占良,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址满城区。原告薛建与被告吕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占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经营太阳能业务,2013年10月23日,我给被告安装一套太阳能(包括太阳能、自动上水、脸盆、水桶、管件、暖气自动放气阀等)价值4815元。安装后,被告拒不给付货款,经满城县大册营镇下紫口村委会调解,被告扔不给付。请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4185元。被告吕占良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原告薛建给被告吕占良(村里又名吕坏蛋)安装太阳能,10月23日安装完成。原告提交了吕坏蛋销货清单3页,第1页金额3885元。第2页金额402.5元。第3页是退件单退了37元后又优惠了60余元。最后结算价格是4185元。提供给被告安装太阳能的照片一张。提供村民郭志强、薛国、金龙、老四、王建民安装太阳能用料货物清单,证明了一户一个价位,没有按高价给被告安装。满城县大册营镇下紫口村民委员会对此事进行调解未果,提供2015年3月15日满城县大册营镇村委会证明一份。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货款。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安装太阳能,原告提供给被告安装太阳能销货清单、照片、村委会证明,应认定原告给被告安装太阳的事实存在,双方买卖关系成立。该销货清单结算价格为4185元,虽无被告签字,根据交易习惯对结算价格依法应予确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占良给付原告薛建货款4185元(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占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王 铁审判员 孙立新审判员 李利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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