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林素娟、陈日英等与邓福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博罗县人民法院
博罗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林素娟,陈日英,邓福明
侵权责任纠纷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一重字第14号原告一林素娟,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0821。原告二陈日英,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0822。被告邓福明,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081X。委托代理人温志刚、李云霞,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素娟、陈日英诉被告邓福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为1446元,由原告林素娟、陈日英负担。审 判 长 朱炳兴审 判 员 钟翔能人民陪审员 陈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嘉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