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常福浩与张韶辉、淡保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密市人民法院
新密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常福浩,张韶辉,淡保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78号原告常福浩,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华亭,河南省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韶辉,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淡保山,男,1973年5月3日出生。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跃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人代理人张珍珍,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福浩诉被告张韶辉、淡保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原告方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8月26日上午9时开庭,届时原告常福浩及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被告均要求法院将该案按原告方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常福浩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870元,由原告常福浩负担。审 判 长 苏中强代理审判员 张双博人民陪审员 海万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冠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