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青州市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平湖市畅通管道疏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平湖市畅通管道疏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464号原告青州市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平湖市畅通管道疏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青州市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平湖市畅通管道疏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平湖市畅通管疏理有限公司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宝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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