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吴礼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2778号罪犯吴礼,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惠刑二初字第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赃款、物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7月29日至8月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吴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吴礼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吴礼,在2015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95分。为此,2015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五千元及退赔均未履行,其提供了原户籍地某乡民政办出具的证明二张。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吴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虽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但其提供的证明证实其家庭经济困难,本院予采信,是否履行财产刑不作为本次减刑的考核内容,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和继续追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燕峰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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