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滨海县金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金昉纺织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滨海县金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金昉纺织有限公司,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滨海县育才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长。被申请人滨海县金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大套乡育才村小街(20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金昉纺织有限公司,住址: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港城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吴某某,男,54岁。被申请人陈某某,男,48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滨海县金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金昉纺织有限公司、吴某某、陈某某3300万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滨海县金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金昉纺织有限公司、吴某某、陈某某3300万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成权审判员  张清湘审判员  范成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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