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吴志刚与臧传亮、丁翠翠等所有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吴志刚,臧传亮,丁翠翠,臧运夏
所有权纠纷,所有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吴志刚。被告臧传亮。被告丁翠翠。被告臧运夏。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刚与被告臧传亮、丁翠翠、臧运夏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