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施可祥与储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可祥,储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127号原告:施可祥。被告:储玉荣。原告施可祥诉被告储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施可祥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施可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禹撤诉申请书我于2015年3月26号起诉储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多次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后来储玉荣有提出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我想通过私下途径慢慢解决。现依法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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