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施可祥与储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巢湖市人民法院
巢湖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施可祥,储玉荣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127号原告:施可祥。被告:储玉荣。原告施可祥诉被告储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施可祥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施可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禹撤诉申请书我于2015年3月26号起诉储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多次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后来储玉荣有提出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我想通过私下途径慢慢解决。现依法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