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816号原告杨某某,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平德利,辽宁省抚顺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段某某(曾用名段某甲),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市顺城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时呈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平德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5月11日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一年婚生子段某乙出生,段某乙现已成人,且登记结婚,分家另过。原、被告结婚后,由于被告脾气不好,双方经常动手打仗,特别是被告段某某性格粗野,夫妻吵架不计后果,造成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2008年原告忍受不了被告打骂,便离家出走,现在夫妻已分居多年,情感淡化,接近破裂。关于房屋和财产,原告分文不要。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原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段某某未提出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于1988年5月11日与被告段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子段某乙,现已成年。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杨立英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接近破裂,诉讼来院,要求与段某某离婚。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段某某离婚,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时呈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航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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