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邵晓菲与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丽娜,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魏丽娜等433位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霍兴林。魏丽娜等433位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均已抵押给延边州建设银行;库存原材料、成品,办公用品及车辆已被汪清县公安局查封;银行账户已被浙江省绍兴法院冻结,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魏丽娜等433位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李玉忠执行员  丁钢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敏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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