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2-02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诉被告大冶市政和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大冶市政和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供用电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774号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负责人杜峰,公司经理。被告大冶市政和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冶,该公司董事长。在审理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诉被告大冶市政和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冶市政和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冶市政和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38元,由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杏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