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江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男,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林日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人基于被告人的亲属给予了赔偿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等人在湛江市霞山区新兴街道绿林食坊某档口吃宵夜,江某某、许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殴打,期间,被告人江某某用脚踢伤许某某的胸部。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的左侧第7肋骨骨折,左侧少量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等人在湛江市霞山区新兴街道绿林食坊XX号档口吃宵夜。期间,江某某、许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被告人江某某用脚踢了许某某的胸部。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右上臂上段内侧见4×2cm挫伤。右手背见1.5×0.3cm、1×0.3cm、0.8×0.3cm挫擦伤。左上臂背侧见5×4cm挫伤。左小腿上段前侧见5×4cm青紫、下段前侧见8×9cm挫伤。胸部挤压痛。右侧腋后见2.5×2cm挫伤。左侧第7肋骨骨折,左侧少量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了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2015年2月3日晚上12时许,一位叫蔡某某的老板请我参加其公司聚餐,后又到霞山区XX公馆喝酒。晚上11时许,该公司一名叫“阿武”的员工叫我一起去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东二路绿林食坊XX夜宵档吃夜宵。我和“阿武”坐一起,旁边还有七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后来“阿武”对我说,你好风气。我也说他,你也好风气。我俩人发生口角,“阿武”动手推我,我也推回他,他就动手打我,我也打他。后我被他一脚踹倒在地上时,他拿起椅子和同桌的四、五名男子一起殴打我,后来绿林食坊的保安过来阻拦,将我和“阿武”,还有一名男子带回保安室。我打电话报警,民警将我们带到派出所。我被打伤了头部、胸部、手臂、腹部、背部。经对照片辨认,许某某指认被告人就是殴打其的人。2、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辩解,2015年2月3日23时许,我和许某某共七名男子在绿林食坊一档口吃夜宵,我们喝了很多酒。我敬许某某一杯酒,他说他不能再喝了。我就说,你不要扮嘢(装)啦。他就说他在这里不用扮嘢。然后我们吵了起来,他用手推了我两下,还打电话叫人来打我,被在座的人将其手机抢走。我就和他打了起来,我踢一脚给他,他倒在地上,他爬起来拿一张塑料椅子打我,我也拿起塑料椅子打他,他就用手挡,后来我们被朋友拉开了。之后保安过来,把我们带到警务室。后来公安人员到现场将我们带到新村派出所。我身上、手部、双脚被他打了。经对照片辨认,被告人指认许某某就是殴打其的人。3、证人冼某某的证言,2015年2月3日23时许,我和许某某、江某某共七名男子在绿林食坊一档口吃夜宵。江某某敬许某某一杯酒,许某某说他不能再喝了。江某某就对他说,你不要扮嘢(装)啦。许某某就说他在这里不用扮嘢。然后他们吵了起来,许某某称打电话叫人来打江某某,后被在座的其他男子将他手机抢走。之后许某某用双手抱住江某某,江某某挣脱了,许某某继续挑衅江某某。许某某拿一张塑料椅打江某某,江某某也拿塑料椅打许某某。后来我们将他们拦开了。随后保安过来将他们带到警务室。经对照片辨认,冼某某指认被告人和许某某就是打架的人。4、证人洪某某的证言,2015年2月3日22时许,我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东二路绿林食坊XXX号档口做工,这时来了八九个客人,其中有一名是女的,我帮他们下菜单后就去忙了,23时许,我听到有人吵架,看到是刚才来的那桌客人有两名男子站起来吵架,我怕他们打架,就跑去保安室叫保安,我和保安过来时,见很多群众围在那里,保安将几名男子带到保安室。5、粤湛公(司)鉴(活)字(2015)1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右上臂上段内侧见4×2cm挫伤。右手背见1.5×0.3cm、1×0.3cm、0.8×0.3cm挫擦伤。左上臂背侧见5×4cm挫伤。左小腿上段前侧见5×4cm青紫、下段前侧见8×9cm挫伤。胸部挤压痛。右侧腋后见2.5×2cm挫伤。左侧第7肋骨骨折,左侧少量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新兴街道绿林食坊12号档口附近。7、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2015年2月4日零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民警接报警后到现场口头传唤被告人到新村派出所接受询问。同年2月19日对被告人予以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15年4月23日15时许,广州铁路公安局客技站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公交站附近将被告人抓获。8、收据,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9、谅解书,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身份情况,作案时已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兰审 判 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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