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6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石×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6112号原告石×,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晓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凤丽,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晓婷,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芦 辛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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