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石×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石×,杨×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6112号原告石×,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晓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凤丽,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晓婷,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芦 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