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飞与韩光华、吕清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飞,韩光华,吕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44号申请人孙飞。被申请人韩光华。被申请人吕清辉。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孙飞与被申请人韩光华、吕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光华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宫大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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