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褚广柱与黄淑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广柱,黄淑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3179号原告褚广柱,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三河市。被告黄淑英,女,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广柱与被告黄淑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褚广柱与被告黄淑英私下达成协议,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淑英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广柱撤回对被告黄淑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褚广柱承担。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晶爽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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