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7-04-07
褚广柱与黄淑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三河市人民法院
三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褚广柱,黄淑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3179号原告褚广柱,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三河市。被告黄淑英,女,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广柱与被告黄淑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褚广柱与被告黄淑英私下达成协议,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淑英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广柱撤回对被告黄淑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褚广柱承担。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晶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