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746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相某某。委托代理人何冬梅,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原告周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相某某、何冬梅与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双方在恋爱期间即经常吵架,被告多次殴打原告,登记结婚后原告除周末至被告宿舍一、两次外,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仍然经常吵架,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之后,双方仍然分居,现原告已不愿与被告沟通,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本市双辽支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可归被告所有,被告将原告就房屋的出资与还贷共人民币164,669.99元,原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被告马某某辩称,法院判决后,双方虽然仍然分居,但被告已经做了应该做到的,系原告母亲阻止双方联系,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及其家人应负全责,不同意原告的财产意见。至于原告所述出资,原告母亲是给过被告人民币150,000元,但系用于结婚购物,原告以其公积金还贷是事实,原告给过被告现金人民币4,000元也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行相识恋爱,于201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8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本院判决驳回诉请。之后,双方仍然分居。本市双辽支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系在双方婚后购买,贷款的主贷人是被告,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两人,权利的受理与核准日期分别为2014年的5月28日与6月13日。2014年3月19日,原告母亲转账给被告人民币150,000元。2014年7月11日,被告出具了一份收条,载明;收到原告人民币4,000元,一部分用于还房贷……。自2015年1月起至2015年7月,原告的公积金账户用于还贷的金额为人民币10,699.99元。上述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057号民事判决书、本市双辽支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的产权信息、原告母亲的银行业务凭证、原告的公积金查询单、被告的收条与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均未能妥善解决夫妻矛盾,尤其在法院判决以后,双方仍然分居,足见其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至于被告所称原告母亲阻止双方联系的意见,原告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是否与被告联系及其起诉的行为均为其自己的意思,现依法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根据房屋的权利状况、原告母亲转款给被告与房屋权利取得的时间、可以确认原告母亲的钱款即是用于购房,原告的房屋处理意见合理,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周某与马某某离婚;二、上海市双辽支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归马某某所有,就该房屋所欠银行贷款本金余额由马某某负担,周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马某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三、马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给付周某人民币164,669.99元;四、周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居住使用上海市双辽支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周某与马某某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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