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刘子俊与雷关蓉、卢家成、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刘子俊,雷关蓉,卢家成,卢飞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420号原告刘子俊,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雷关蓉,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卢家成,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卢飞,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俊诉被告雷关蓉、卢家成、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关蓉、卢家成、卢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子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结案,减半收取1618元,由刘子俊承担。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