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李美镇与张段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埔县人民法院
大埔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高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大埔县。委托代理人徐振西。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其与被告张某的离婚纠纷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钟广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锋元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