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天祝藏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宝元、保玉兰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
行政案件
非诉执行审查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法行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贾宗玺,局长。被执行人郭宝元,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9日,农民,住天祝藏族自治县东坪乡某村*组**号。被执行人保玉兰,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9日,农民,住天祝藏族自治县东坪乡某村*组**号。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郭宝元、保玉兰拒不履行天卫计征决字(2015)第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郭宝元、保玉兰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823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天卫计征决字(2015)第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决定的被执行人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8239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占军代理审判员 刘双尧代理审判员 昝金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