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催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邢台市金顺染料有限公司、李振兵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市金顺染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催字第0012号申请人邢台市金顺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永康街121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彤,江阴市长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邢台市金顺染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票号为31400051247783XX,票据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江阴右登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长泾花园毛纺织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阴农商行长泾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邢台市金顺染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雄审判员 龚丹杰审判员 李坤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晨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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