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金光芹、汪贺与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居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金光芹,汪贺,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居信用社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958号原告金光芹。原告汪贺。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居信用社。本院受理原告金光芹、汪贺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居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光芹、汪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芹、汪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忠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